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
来源:法务网    时间:2023-08-29 01:08:52
一、

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

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如下:

1.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。

2.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

(资料图)

3.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。

4.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。

5.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6.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 应当准予离婚。

7.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 应当准予离婚。

二、

法院起诉离婚的流程

法院起诉离婚的流程如下:

1.原告携带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;

2.符合起诉条件的,法院予以立案;

3.原告预交诉讼费用;

4.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;

5.开庭审理此案,进行庭前调解;

6.调解不成后,即行宣判。

三、

诉讼离婚需要的材料

诉讼离婚需要的材料如下:

1.离婚起诉状两份。

2.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,也就是结婚证原件。找法网提醒您,如果原件丢失,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开具婚姻关系证明。

3.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、复印件。

4.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。

5.如果双方对共同财产有争议,那么要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。

6.婚后夫妻感情变化、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。

7.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。双方收入、存款、债权债务等证明,如单位证明、债务债权人姓名、住址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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